廊坊市城乡居民门特鉴定标准及待遇
门特分类
包含病种
起付
标准
报销
比例
年支付限额
门诊大病
尿毒症
元
85%
15万元
血友病
85%
15万元
癌症、恶性血液病
75%
10万元
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器官移植术后治疗
70%
5万元
门诊其他
特殊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免疫系统疾病、贫血性疾病、精神障碍、慢性肾脏病、帕金森病、癫痫、活动性结核、小儿脑瘫等。
60%
元
参照特殊病管理的情况
尿毒症基础透析单病种付费
0
%
省级元
市级元
县级元
腹透元
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医保*策
70%
年1.4万元
0-14岁全程19万元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或尼洛替尼特殊医保*策
格列卫6盒元
诺利宁24盒元
格尼可24盒元
昕维24盒元
达希纳mg3盒.5元
达希纳mg3盒.19元
(一)门诊大病
1、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需长期门诊透析治疗的。
2、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重症精神病: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2次以上住院治疗,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5、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二)门诊其他特殊疾病
6、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7、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8、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II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9、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高血压3级,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10、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11、慢性肝炎活动期。
12、免疫系统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
13、贫血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4、精神障碍: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住院治疗,精神症状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15、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mg/24h,且血肌酐≥mmo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16、帕金森病:即震颤麻痹。申报标准:典型临床症状,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记录。
17、癫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详细而完整的发作病史资料,符合癫痫发作症状。
18、活动性结核病: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气管和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中枢神经系统结核、骨和关节结核。
19、小儿脑瘫:12岁周岁以下儿童出生后由于非进行性脑损伤所致的以姿势、各运动功能障碍为主的中枢神经障碍综合征。
20、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医保*策:0-14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购买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须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费用以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等费用可以享受特殊*策报销。
21、肺动脉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