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有朋友吐槽说,在网上搜国华人寿,看到有好多理赔诉讼案例,因此担心国华人寿的理赔,会不会不靠谱?!
话说,常规思维呢,消费者vs保险公司,前者肯定是弱势方。
譬如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天书一样难懂,还有各种如年龄、职业、健康的限制等。
但正因为前期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强势方,后期理赔,保险法更偏向保护消费者。
一旦发生理赔纠纷,不论是向银保监会投诉,还是走司法途径,基本是"弱者有理"。
所以,别看国华人寿的理赔诉讼多,看下诉讼过程和结果,大家就会乐了:大陆的保险理赔,实在是靠谱得不能再靠谱的事情。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其中的两个案例,一起感受下,保险公司面对理赔诉讼时,有理也败诉的心理阴影面积。
案例一:弱者理赔的保护伞——两年不可抗辩投保信息:
年1月16日,陈某投保了国华人寿《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国华附加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其母亲。
案件简介:
年10月9日,陈某因病去世。年1月16日,陈母委托他人到国华人寿申请理赔。
国华人寿核赔时发现,被保险人陈某自年起,医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乙肝、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2期、腹水等,医院住院治疗,且已有吸烟、饮酒史20余年。
国华人寿认为,陈某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遂在年1月24日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且不承担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赔偿责任。
司法诉讼:
被拒赔后,陈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国华人寿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合同已超过两年,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华人寿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需如约支付理赔金20万及保险红利.70元。
国华人寿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申请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国华人寿理直气壮的拒赔和败诉后上诉的立足点,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既然陈某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在先,国华人寿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
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则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即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判决国华人寿需如约支付保险金。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条款的模糊,一直有很多的解读空间,所以它在司法界是存在很多争议的条文:
玩保哥曾专门写过这个话题:人身险只要满两年,不管是否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都得赔?
玩保哥的认为,两年不可抗辩的意义,在于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也别因此过度解读不可抗辩,认为过了两年就一定赔。
如果被界定为故意不如实告知,即使过了两年,法院判决不赔的案例,也有不少。
而此案件中,一审和二审都略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第二、四款,依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判决国华人寿支付理赔金。
这个判决,除了基于寿险的特殊性外,案件中法院还提到了一个值得玩味的信息:
受益人为投保人陈某的母亲,而陈某的父亲,已于年去世。
在这种情况下,于情于理,法院对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自然会偏向陈母了。
所以,如果说国华人寿最初的核赔拒赔,还合理合法,而一审败诉后的上诉,那就是相当没有眼力劲了。
案例二:网上投保VS如实告知投保信息:
年1月31日,被保人邵某在国华人寿保险公司处网络投保“国华1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保险,保险期间1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当日合同生效。
案件简介:
年5月9日,邵某因其右乳外侧有肿块,在安徽医院乳腺外科住院治疗,确诊为右乳乳腺恶性肿瘤,邵某向国华人寿申请理赔。
国华人寿核赔发现,邵某于年4月和11月,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出院诊断有双侧乳腺小叶增生伴右侧乳腺增生结节,以及冠状动脉粥样硬性化心脏病心功能Ⅱ级、高脂血症、脂肪肝、肝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A组等病症。
国华人寿认为,邵某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于年7月18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支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退还全额保费。
司法诉讼:
邵某不服国华人寿拒赔决定,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1.国华人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询问事项向邵某做了详细询问;
2.国华人寿无证据证明,邵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一审判定:国华人寿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如约定向邵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国华人寿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国华人寿无证据证明,乳腺增生必然导致乳腺恶性肿瘤,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依然维持原判。
这是一例未如实告知的网络投保案例。
很显然,被保人邵某因有乳腺结节增生及其他病症,不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如果如实告知,肯定是没法投保的。
所以,邵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按“解除合同退保费”处理,也确实是立得住脚。
我们曾分享过类似的理赔案例:乳腺结节未告知,乳腺癌理赔时按一半保额赔付!同样是隐瞒乳腺结节的实情而投保,因为被保人是医务工作者,保险公司核赔判定为“重大过失未告知”而拒赔,在双方的拉锯战中,保险公司为了省事,最后协议折半赔付。
不过,国华人寿这个"耿直boy",似乎不怕麻烦,总是理直气壮的拒赔,不给协商的余地,然后一头扎进司法诉讼的应对中。
但很显然,一旦上升到司法诉讼,强弱方就发生了反转。
一审法院不认可网上投保的健康告知问询动作,保险公司大概也是欲哭无泪。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官更偏向于以传统销售方式,来理解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的健康告知处理。
其实,即使不是网络投保,国华人寿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健康问询动作,败诉的可能性也很大。
我们看过一些案例后发现,很多时候,即使因为某些原因未如实告知,只要不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就有很大的胜诉可能。
案例分享小结:这两个案例都说明,在保险理赔的诉讼上,看似高高在上的保险公司,其实是潜在的“弱势”方。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作为强势方,消费者更多的是一种接受。也恰恰是这个原因,在理赔时,监管单位和法院,都更明显的偏向消费者。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赔的,保险公司都会赔,即使有争议,消费者一投诉,多数保险公司,也基本上更愿意协议赔付了事。
所以,除了存心欺诈,保险理赔这事,真是挺靠谱的。
不过,两个案件的法院判决结论,都只是个案,只能作为同类诉讼案件的参考。毕竟,不同时期、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判决的结果都可能不一样。
大家应该也注意到,这两个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例,都涉及到未如实告知的问题。
对于健康告知,玩保录始终建议大家要如实告知。法院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基于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被法官界定为故意不如实告知,这层保护可就没了。
所以,如果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任何未来的(拒赔、诉讼)风险,都得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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