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硬化病论坛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太康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太康
TUhjnbcbe - 2020/10/22 20:44:00
北京中科忽悠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212098.html

为进一步保障患有慢性疾病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医疗[]13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年太康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申报病种为15个: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癫痫病;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帕金森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本次门诊慢性病评审的申报对象是指参加太康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并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这三大病种可在病情确诊后随时申报,不再参加每年度的集中申报和鉴定。

(三)农村贫困人口患有我市规定的18种门诊慢性病的不受本次集中申报限制,对于门诊慢性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以随时申报。

二、申报时间

年10月12日至年11月5日。

三、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照片(大一寸)二张。

(一)新申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需提供年1月至年7月期间县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限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本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和诊断证明各一份,住院病历具体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检查化验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二)已获得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资格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需重新复审。复审需提供《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及在县级以上四年内的住院病历(年元月至年10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二张。填写《太康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复审申请表》。

四、申报程序

参保居民应按规定填写《太康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参保居民需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成册,装填一个档案袋提交至所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病种分类整理好后按时报送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慢病科。

参保居民只能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含检查、用药等)定点,一经选择待遇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参保居民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地点

各乡镇卫生院医保经办机构。

六、评审

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参保居民申报资料移交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参保居民可以提出申请,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将组织申请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请专家委员会结合体检结果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对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居民办理《太康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就医证》。

七、本年度门诊慢性病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请各乡镇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遵照以下时间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1.年10月12日至11月1日申报材料;

2.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领取评审结果;

3.年11月17日至11月22日提交复检申请;

4.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可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慢病科查询复检评审结果。

附件1:《太康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

附件2:《太康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复审申请表》

太康县医疗保障局

年10月9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太康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