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11月份销售52.3亿
新快报讯
(
*颖)前日,万科发布销售业绩简报显示,11月份公司实现销售面积52.0万平方米,销售金额52.3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3.6%和46.5%。从公告数据来看,万科完成全年600亿元的销售目标已无悬念。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万科累计销售面积623.1万平方米,销售金额579.2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6.9%和36.2%。根据此前的三季报,由于销售额大幅增长,万科的净负债率下降为9.8%,即使前三季度已经新购土地632.7万平方米,但公司已经拥有较为宽松的资金环境用于增加土地储备。万科总经理郁亮称,目前公司的项目资源略少于未来三年的开发量,未来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形势,根据后续发展的实际需要补充合适的项目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实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日益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规定》是保障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措施,施行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细化任职回避制度的各项内容
《规定》共12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任职回避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的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二是明确了任职回避的长效保障机制。各级法院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补充到法院审判、执行岗位;三是明确了任职回避的基本方法与时限。凡在《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的申请,并在十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的手续;凡在《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的申请,并在六个月内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的手续;四是明确了任职回避人员岗位安排的原则。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尽可能按照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五是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有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及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明确了不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范围。规定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区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七是明确了对暗中代理行为的处理方式。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和法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该领导干部和法官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强化四项措施保障制度执行
为了保障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得以有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着重从四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执行的保障措施:
一是在任职回避制度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设立了明确的惩戒规则,并要求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纪律,以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是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提出申请、岗位调整等六个步骤有序地推进任职回避工作,并在一年内将任职回避人员全部调整安排到位。
三是组织编写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对一些同志提出的疑问和相关*策性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和诠释。
四是将贯彻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纳入*风廉*建设责任制的范围,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督促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两项制度,为其他法院干警作出表率。
三、《规定》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据统计,截至9月底,全国法院已明确应回避人员为853人,已实行回避的人数为301人,占应回避人员的35.3%。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黑龙江三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三级法院的应回避人员已全部回避;北京、辽宁、吉林、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地法院已实行回避的人数已达到应回避人员的50%以上;江苏、湖北、四川、湖南、浙江、河南等地法院已实行回避的人数已达到应回避人员的35%。最高人民法院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为27名,其中7人调整到了非审判执行部门工作,20人的配偶、子女不再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再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规定》细化了《廉*准则》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遏制法官与律师暗中进行权钱交易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以下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在法官和律师最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关键部位设置了一道“隔离墙”,防止了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二是完善了司法回避制度,消除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合理怀疑,使法官和律师赢得了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三是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的关切,彰显了人民法院依靠制度防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提高了司法权威,树立了司法公信。
四是推进了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进了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了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维护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据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