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返还不当得利是权利的合理抗拒
然而在长期的行业垄断之下,银行与用户之间呈现出强弱分明的态势,银行业的很多规定完全出于自利,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
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市民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惠济区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3月27日《郑州晚报》) 银行多给钱被判不当得利,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2012年,浙江宁波慈溪一客户取钱时,银行多给了1600元。向客户索要无果后,银行以 不当得利 将其诉至公堂,点燃公众对银行 离柜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的不满情绪的导火索。而武汉市民杨先生从银行柜台取钱4.4万元,当天银行职员多给了他400元,由于他的手机号码已变更,银行联系不上,就冻结了他的账户。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法理上讲,银行追讨多给用户的钱财,法院判决储户退还 不当得利 并没有问题。然而,用户何以屡屡拒绝,不愿意主动返还和配合,当然并非一个简单的道德性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很多人,对银行的诸多霸王条款和服务心生不满,通过这种方式跟银行作对,表达着内心的愤怒,也是权利抗拒的自然表现。 虽然在名义上,银行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着金融服务的职责,并 把顾客视为上帝 。然而在长期的行业垄断之下,银行与用户之间呈现出强弱分明的态势,银行业的很多规定完全出于自利,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比如典型的 离柜概不负责 条款下,若是用户收到了假币,或者数量出现了差缺,要实现维权却相当困难。尤其是公认十分安全的一笔笔银行存款,却在多地频频出现 失踪 。对此,银行就会千方百计替自己开脱责任,更不会主动赔偿。由于举证难导致维权难,很多储户最后往往 哑巴吃*连 。 2012年,一条关于英国ATM机故障的新闻被中国民 疯转 :英国某小镇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吐出双倍现金,并遭遇两百多人提款。事后,ATM机的所有方汇丰银行表态不进行追讨,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这条新闻之所以长期被关注,并被作为权利差距的例证,就在于权利保护上,法律更倾向于弱者,并在责任的甄别上更公平 用户获得不当得利固然不对,但银行自身的失误,又凭什么来惩戒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