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概念解释篇
问:什么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答: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花垣县十八洞村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要求。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出全面部署,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十九大报告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问:什么是两不愁、三保障?
答:到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简称“两不愁、三保障”。
问:什么是六个精准?
答: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调研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年,他在贵州考察时,进一步就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六个精准”的基本要求:①扶贫对象精准;②项目安排精准;③资金使用精准;④措施到户精准;⑤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⑥脱贫成效精准。
问:什么是五个一批?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讲的“五个一批”表述: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脱贫攻坚指标解释篇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共6项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方可退出。
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年省定标准为元,年贫困人口退出的收入标准工作目标为稳定超过元,以后年度按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在当年脱贫验收实施方案中明确。预计今年我省的脱贫标准为元,人均纯收入采取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
2、不愁吃、不愁穿。贫困家庭成员不为吃穿发愁,家有余粮或有钱购粮,所有成员四季有衣换,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3、有安全饮水。水量够用,每人每天不低于20升;取水方便,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水质和供水保证率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有关规定;用水方式,包括自来水、集中供水点、水窖或其它储水设备,小电井、引泉和大口井等。
4、义务教育有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学生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受“两免一补”和“营养餐”教育资助政策,无因贫失学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休学或辍学的除外)。
5、基本医疗有保障。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并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和相关特惠政策”。
6、住房安全有保障。即贫困人口有安全住房,省上对安全住房按照农户自建、实施危房改造、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类分别制定了验收标准,验收时要每户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
贫困村退出验收标准: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综合因素。
1、贫困发生率:贫困发生率=(贫困村贫困人口数÷贫困村农村人口数)×%。贫困村农村人口指本村常住人口。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2、产业发展:有主导产业;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有集体经济收入。
3、基础设施:建制村通硬化路;自然村通动力电;人居环境达到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4、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有学上;有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可不设村卫生室);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
贫困县的退出验收是针对全县所有农户、所有村,既包括贫困户、已脱贫户,还包括非贫困户;既包括贫困村、也包括非贫困村。贫困县退出以综合贫困发生率、贫困村退出比例和群众认可度为衡量指标,全部达标后方可退出。
1、综合贫困发生率: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
(1)综合贫困发生率。指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错退人口、漏评人口三项之和,占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农业户籍人口的比重,3%以下为达标。
(2)脱贫人口错退率。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即抽样错退人口数占抽样脱贫人口数的比重。错退人口,指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计算方法:错退人口数=错退率×累计脱贫人口总数。
(3)贫困人口漏评率。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组)未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数×%,即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占抽查村(组)未建档立卡农业户籍人口的比重。漏评人口,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计算方法:漏评人口数=漏评率×(全县农业户籍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贫困村退出比例:年申请摘帽的贫困县达到80%(含)以上,年达到90%(含)以上,年当年摘帽县和往年已摘帽的县所有贫困村全部退出。
3、群众认可度:群众认可,指脱贫户、县乡村干部、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及贫困户、一般农户等对脱贫攻坚政策、帮扶措施及成效、脱贫退出等认可、认账。验收指标为“群众认可度达到90%以上”。
健康扶贫篇
问:什么是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达到%,其中,因参军、就学、务工、婚姻等原因在异地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当年缴费期结束后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生儿及因服刑、死亡、失联等原因无法参保的不计算在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今年,省医疗保障局建议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按照不低于50元定额资助。
问:什么是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答: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落实国家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至少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并逐步取消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市州确定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救助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具体标准按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陇医保发〔〕21号)执行。
问:什么是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中,有超出医保政策报销限额、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有逃费记录、意外伤害、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问:什么是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结报(含现场人工结报医疗救助),其中,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异地就医、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等不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费用结算。
问:什么是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
答:尊重群众意愿,对自愿签约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签约的贫困人口需要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其中,因失联、入狱、死亡、出嫁、外地读书等原因无法有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不计算在内。
问:什么是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集中救治政策,把患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的建档立卡户病人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
答:对罹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自愿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地方病患者纳入大病救治范围,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将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尊重患者意愿,按大病集中救治规定实施救治。
教育扶贫篇
问:什么是“两免一补”?
答:是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年生均0元,初中年生均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根据国家政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没有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没有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享受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问: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餐”):是对全省农村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以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天计算,每生每年元,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因此,在县城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问:关于教育惠民扶贫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学前幼儿资助。年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每生每年0元的限额免除实际按标准收取的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一是“两免一补”。对家庭贫困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现行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享受此项政策;二是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市从年春季开始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从年11月开始每天营养餐供餐标准提高到4元。
(三)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一是免除学杂费。从年起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按标准收取的学杂费。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从年开始在评定时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学年0元。
(四)中职学生资助。一是中职学生全部免学费。中职所有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0元标准免除学费。二是农村中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按照每生每年0元的标准,为中职学生发放助学金。
(五)省内高职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从年秋季起,对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学年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按每人每年元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六)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目前贷款最高限额每学年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对于已就学的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贷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偿还。贷款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兜底保障篇
问:兜底保障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目前,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都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
问: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认定条件:认定为低保一类兜底保障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基本无收入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三种情形: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认定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低保二类兜底保障对象。
第一种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收入十分有限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四种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二种情况: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包括两种情形: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年治疗,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2、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大中专院校教育,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学费、生活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的年支出总和后,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第三种情况:家庭严重缺乏劳动力,依靠自身发展能力、产业帮扶和就业帮助无法脱贫的家庭。包括四种情形:
1、单亲家庭或只有一个劳动力的家庭,需赡养、抚养两名及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子女,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2、单独立户的老年人家庭,由于子女婚嫁(其子女属低收入家庭)或无履行赡养义务能力,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3、一户多残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残疾(肢体、智力、精神)人,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4、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同户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第四种情况: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单户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问: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义务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没有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特殊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问: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单人户(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报县民政局信息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乡镇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各村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公示→之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后,组织人员对审批对象进行不少于30%的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张榜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和乡镇所在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
问:农村低保资金、特困救助供养资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乡镇在每月25号到30号对本辖区下月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审核后的低保人员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6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9日前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确保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还有临时救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用电补贴等)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问:农村低保可以拆户施保吗?
答: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也有按单人户申请纳入的特殊情况。对于按单人户申请施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民发〔〕号)规定了三种情形:
1、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有的同志问,听力一、二级残疾又不影响生产劳动,是不是可以不落实这一政策呢?当然不行,凡符合这一政策的,都要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这里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年农村低保标准是元,也就是说低于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户实现脱贫后,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仍按单人户继续保障,直至家庭收入超过这一标准。
问: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1、“五有人员”家庭。即:(1)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小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2)有财政供给人员(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不包括以下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3)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4)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需要强调的是,未投资、未入股、未营利、未分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作为“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5)有3万元以上存款(主要是指通过继承、赠予、中奖、务工、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贷款、借款、社会救助金等);总之,农村低保“五有”情形是硬伤、也是硬杠杠,只要信息核对出来,并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实存在“五有”情形且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必须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当然也会遇到特殊情况,如因残、因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存在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就不能退出农村低保,但必须向全村公示出去,在审批表中将“不予退出低保”的原因备注清楚。也就说,对于“五有”情形,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2、行政性整体纳入保障家庭。即因征地、拆迁、工矿区资源枯竭以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整体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
3、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所有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户,通过产业帮扶、自我发展等,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
4、已经退出贫困户的家庭。即脱贫攻坚以来,已整县摘帽和整村退出脱贫序列中的建档立卡三、四类低保家庭和非贫困村中的建档立卡三、四类低保家庭;
5、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其他情形:(1)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2)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4)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5)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6)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7)各类服刑人员;(8)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问:出现哪些情形应该停止特困人员供养?
答:停止特困人员供养的情形是: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收入总和高于当地供养标准,且财产不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问: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问:临时救助对象是什么,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元的临时救助金。
问: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问: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且享受低保政策,即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且残疾证上记录的残疾等级和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的残疾人可享受的困难补贴和肢体、视力、一级或精神、智力一级、二级可享受重度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元。
(脱贫攻坚政策解读相关指标具体以各行业部门解释为准)
来源/搜狐网
编辑/神木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