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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9月11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获悉,11日起,凡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符合哈市25种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开始申报。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不在申报范围。
据了解,自9月11日起,参保人可随时到特殊慢性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申报(法定节假日休息)。城镇职工参保人自认定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当季度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自认定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当年相应待遇,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0%。
特殊情况的申报包括: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无需到认定医疗机构申报,异地安置人员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认定。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认定。
5.活动性肺结核患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6.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等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现场认定的参保人员,认定医疗机构要依据本人住院病历或组织专家上门等方式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流程:
1.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单日可承担的认定人员数量,通过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