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各类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对口类和地方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全科教师)等专业招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办学地点:河南省焦作市山阳路号(新校区)、丰收路号(南校区)、学苑路8号(北校区)。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九条学校国标代码:
河南省招生代码:
小学教育(全科教师)招生代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考试和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招生对象和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1.已通过河南省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
2.已通过河南省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时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策。学校实行“专业清”的录取原则,考生志愿优先,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同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数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单列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考试成绩及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体育专科提前批录取规则:
1.音乐类录取规则: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数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美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按照河南省统一设定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进行录取,同分数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体检要求按河南省教育厅文件执行。第十八条男女生比例:不限制男女生比例。第十九条外语语种: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学校外语课程只进行英语教学。
第六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学校学费执行标准为:文科专业为(含体育类、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元/生·年,理科专业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元/生·年;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标准:元/生·年。第二十二条学校小学教育(全科教师)项目为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学费、住宿费由河南省*府统筹安排,学生不再交纳。
第七章入学和奖助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学校: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十四条学校重视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享有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权利。学校构建了“奖、贷、助、勤、免、补”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策为依据。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策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为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项详见招生简章。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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